目前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那么,以下为代理记账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争议较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
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
8.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
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上是代理记账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总结。
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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